一、宰殺者
哈乃斐學派認為宰殺者必須是穆斯林,非穆斯林宰殺的動物不可食,有經(jīng)典的人除外?!豆盘m經(jīng)》說:“今天,準許你們吃一切隹美的食物,曾受天經(jīng)者的食物,對于你們是合法的;你們的食物,對于他們也是合法的。”有經(jīng)典的人指基督教徒和猶太教徒。
宰殺者應具備的條件還包括智力正常,精神病人不可宰殺動物。
四大教法學派認為對宰殺者應具備的條件是:宰殺者必須是穆斯林或有經(jīng)典的人。兒童即使尚未成年,只要具備分辨能力,其宰殺成立。不具備分辨能力的兒童以及精神病人不可宰殺,因為他們不懂得有關宰殺的知識,更不會舉意。允許婦女宰殺動物,但最好的宰殺者是成年的、智力健全的男性穆斯林,有經(jīng)典的人的宰殺屬于允許。
二、宰殺的部位
哈乃斐學派認為根據(jù)宰殺動物的不同,其宰殺的形式也不同。有的動物在其脖子宰殺,有的動物在其胸脯捅宰,而有的動物則可以在其任何部位宰殺。
在脖子宰殺的動物如牛、羊、飛禽等所有脖子較短的動物。在胸脯捅宰的動物如駱駝、駝鳥、鵝等所有脖子較長的動物??梢栽谌魏尾课辉讱⒌膭游锇ㄋ性讱r難以制服的動物,甚至馴服的公牛、駱駝等,如果主人認為其宰殺時難以制服,可以使用此法,如近距離飛刀或使用長矛宰殺等。
在脖子宰殺的動物可以在胸脯宰殺,反之亦然。但能夠在脖子宰殺或胸脯捅宰的動物不允許用飛刀或長矛在其任何部位宰殺,否則該動物為非法宰殺,不得食用。
脖子宰殺或胸脯捅宰時必須割斷動物的食管、氣管和血管。
綜上所述,宰殺動物的方式有以下兩種:(1)強迫性宰殺。這種方法針對宰殺時難以制服的動物。宰殺時用武器襲擊動物,無論武器擊中動物的哪一部位導致動物死亡均為合法的宰殺,其肉可食。(2)選擇性宰殺。這種方法針對宰殺時可以馴服的動物。如果是長脖子動物,用胸脯捅宰法。如果是短脖子動物,則用脖子宰殺法。無論用哪一種宰殺法都必須切斷動物的食管、氣管和血管。
宰殺動物時應動作迅速,下刀一次宰殺為佳,如用力過重,切斷動物頭顱無妨。
三、宰殺時誦安拉之名
關于宰殺動物時誦安拉之名的律例,《古蘭經(jīng)》明文強調了一點:“如果你們確信真主的跡象,那么,你們應當吃那誦真主之名而宰的?!睂谭ㄒ?guī)定的穆斯林只吃經(jīng)過宰殺的而不吃自死的動物這一律例,有的人提出疑問。伊本?阿拉比在其著作《古蘭經(jīng)的律例》中談到了這一問題:“曾有一伙人來到使者哪里,他們問到:安拉的使者,難道我們吃我們宰殺的動物,而不吃安拉宰殺的動物?安拉降示了以下經(jīng)文:‘如果你們確信真主的跡象,那么,你們應當吃那誦真主之名而宰的。’”
宰殺動物時誦安拉之名的哲理在于伊斯蘭教禁食自死的動物,因為這些動物死亡時未誦安拉之名或被宰殺時誦非安拉之名,所以禁食。而宰殺時誦安拉之名正是與這些未誦安拉之名宰殺或宰殺而不可食的動物加以區(qū)分。
宰殺時誦安拉之名的形式:
誦安拉之名的概念源之《古蘭經(jīng)》文:“如果你們確信真主的跡象,那么,你們應當吃那誦真主之名而宰的。”既然誦安拉之名是宰殺動物的必有條件,那么,是否宰殺動物時誦安拉之名有其固定的用辭,抑或只要提到安拉之名即可,即不拘泥于一種固定的用辭。
《古蘭經(jīng)》提到了宰殺動物時誦安拉之名,但未固定任何一種用辭,因此,教法學家認為任何提到安拉之名的言辭均可。
哈乃斐學派認為宰殺動物時最好只誦念“比思米倆,宛勞呼艾克拜熱”,意為“以安拉的名義,安拉至大”,不要在增加其它言辭。
宰殺動物時的誦安拉之名不局限于用阿拉伯語,可以用任何語言誦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