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處置廣東發(fā)展銀行不良資產中收受80萬元港幣,廣東發(fā)展銀行原副行長王新25日上午被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沒收財產4萬元人民幣。案發(fā)后,王新家屬退出贓款57萬元人民幣、15萬元港幣均予沒收。
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8月至2006年8月,王新在擔任廣發(fā)行副行長期間,利用分管該行的全資子公司廣控集團及該行資產管理部的職務便利,為侯明代理的漢國公司收購廣發(fā)行不良資產提供幫助,先后收受侯明賄送的感謝費共計80萬元港幣。
2004年8月至2005年8月,廣發(fā)行轉讓不良資產“廣海項目”——廣控集團所持深圳市廣海投資有限公司的股份,侯明受漢國公司請托,多次向王新提出由漢國公司收購“廣海項目”的請求。在原選定的深圳萬科房地產公司退出競購的情況下,王新向侯明表示同意由漢國公司收購該項目,并在廣發(fā)行風險資產管理委員會審議該項目時表態(tài)支持漢國公司,使其獲得通過。漢國公司成功收購“廣海項目”后,侯明在2005年9月的一天,到王新辦公室賄送感謝費30萬元港幣。
2006年4月初,漢國公司又委托侯明與廣發(fā)行交涉、運作收購不良資產“廣州中旅大道項目”。在這個項目當中,廣發(fā)行對廣州中旅大道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債權人民幣3.01億元及其孳息。為確保漢國公司無競爭、低價格收購該項目,侯明先后向廣發(fā)行董事長李若虹、王新提出要求,把該項目指定給事先串通好的安華白云拍賣行拍賣,在李若虹同意的情況下,王新最終表態(tài)同意以5000萬元人民幣的底價把該項目交給安華白云拍賣行。在侯明的操作下,漢國公司沒有競拍對手,以底價拍得“廣州中旅大道項目”。漢國公司因此支付侯明1380萬元人民幣。侯明在2006年7月、8月兩次到王新辦公室,向其賄送港幣50萬元,其中一次港幣30萬元,一次港幣20萬元。
另外,王新長期使用侯明提供的越野車是否構成受賄是本案的焦點。2006年9月27日,漢國公司副總經理王占汶以運泰公司的名義購置一輛價值68萬元人民幣的越野車交給侯明使用。2006年12月,侯明把這輛越野車提供給王新使用。2009年5月,得知侯明被立案偵查后,王新把車停放在深圳五洲賓館停車場,并通過侯明的親屬告知王占汶將車取回。
法院認為,王新長期使用侯明提供的越野車,構成受賄的理由并不充分。王占汶、侯明都沒承認這部車是賄送給王新的,且這部車還在車主的控制之下,王新沒有取得法律上和事實上的支配權。
但作為國家機關委派到國有控股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王新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王新是自首,且退清贓款,確有悔罪表現,法院遂對王新予以減輕處罰,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并處沒收財產4萬元人民幣。(毛一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