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適用房政策源自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全國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最初的形成并不完全來自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本身,還擔負著多重使命:實現(xiàn)商品化、社會化城市住房供給體系;擴大內需,拉動經濟增長;滿足城鎮(zhèn)居民改善居住狀況的需求。
這意味著,經濟適用房誕生之初,并不是以純粹的“社會福利”的身份亮相的,而是一個多面體。并且在實施過程中,出現(xiàn)了很多與經濟適用房政策本來愿景相悖的偏差。
現(xiàn)狀:已售房賣給了誰?
長沙某媒體2006年末的一項市民調查顯示:80%以上的長沙市民想過申請經濟適用房,而實際申請過的僅占11%,這說明經濟適用房的緊俏形勢讓大多數(shù)市民望而卻步。
“我們家的經濟條件不好,只能買得起經濟適用房。去年夏天,我在一個經濟適用房小區(qū)排了號,不過排隊的人太多了,只好寄希望于運氣了。”目前一家三口租住在長沙雨花區(qū)的王磊(化名)說。
在全國其他城市,為買到一套經濟適用房,市民徹夜排隊的“新聞”已屢見不鮮。在北京,甚至有一些家庭為了等經濟適用房小區(qū)“天通苑”放號,一個月前就搭帳篷守在售樓處外。
與普通市民苦苦排隊相對應的,卻是寶馬、奔馳等高中檔小車頻繁出入經濟適用房小區(qū),以及經濟適用房的高出租率。
為了獲得經濟適用房購買資格,請工作單位或者街道辦事處開出一個低收入證明并不是什么難事;而可以從有“渠道”的相關人員那里購買到“房號”也是公開的秘密。
通過“關系”或者“買號”等“暗道”買到經濟適用房的家庭,一般都擁有較多的社會關系或較高的經濟條件,恰恰不是政策應該惠及的“中低收入家庭”。
深析:制造住房價格“雙軌制”沒有人懷疑政府制訂經濟適用房政策時善意的初衷,實際上,它在實施過程中產生了很多問題。
現(xiàn)行的經濟適用房操作模式最大的弊端在于,制造了事實上的住房價格“雙軌制”,客觀上造成因資本逐利而導致經濟適用住房供應高度短缺、脫離應受惠人群、權力尋租等問題。
“居者有其屋”不等于“居者有其權”,租房和買房都可以使人不用露宿街頭,唯一的差別在于房子的所有權。如果套用經濟適用房的邏輯于交通的話,那就是“行者有其車”,等于通過減免稅收、價格優(yōu)惠等政策讓“窮人”買得起夏利車,這自然會刺激那些甚至“寶馬級”的富人偽裝成窮人搶購。
同時,住房價格是地段、戶型、配套設施甚至投機等多重因素綜合作用的體現(xiàn),而經濟適用房則是靠行政手段制定價格,等于人為制造“雙軌制”,理性的“經濟人”一定會選擇低價品,導致經濟適用房在理論上永遠供不應求,其外在表現(xiàn)就是卷鋪蓋連夜排長隊、倒賣房號的盛行。
轉身:長沙經濟適用房之路2007年,長沙市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對象條件進行了以下調整:一是未婚(含離異、喪偶)購房對象年齡條件由25周歲提高到30周歲;二是已經享受過政府住房優(yōu)惠待遇的離婚人員原則上不能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如居民離婚后確有特殊住房困難且離婚5年以上,經嚴格審查批準方可購買;三是嚴格審核申請購房對象收入。
在此之前,長沙市申請經濟適用房的“門檻”已調高過一次——未婚申請人的年齡由男25歲、女23歲調到同為25歲;從原先不對離婚申請人作限制改為需離婚滿半年以上;并且對于已婚申請人的年齡,由不作限制改為需在60歲以下。
今年,長沙將新建經濟適用房54萬平方米,承諾保證完成并爭取超額完成。同時,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濟適用房的戶型控制比例為:建筑面積9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不能超過20%,建筑面積80平方米左右的占50%,建筑面積60平方米左右的占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