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食對于人來說,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俗話說“民以食為天”,是人賴以生存的基礎(chǔ)。對于動物而言,飲食只不過是一種本能的需求——填飽肚子而已,但對于人——大地的代治者來說,飲食就不限于填飽肚子了,它不僅滿足人們的生理需要,而且與穆斯林的信仰息息相關(guān),故格外受到穆斯林的重視。
《古蘭經(jīng)》中說:“信道的人們啊!你們可以吃我所供給你們的佳美的食物,你們當感謝真主,如果你們只崇拜他。他只禁戒你們吃自死物、血液、豬肉以及誦非真主之名而宰的動物。”(2:172—173)
什么是“佳美的食物”呢?這個詞的阿語“團伊拜”有“鮮美的、好吃的、優(yōu)良的”含義。馬堅教授依據(jù)語境分別譯為“佳美的食物”和“美物”等,并解釋說:“佳美的食物,是純潔的、可口的、富有營養(yǎng)的食物。”如性情溫順,以谷草為食的牛、羊、駝、鹿、獐、狍、雞、鴨、鵝、鴿、鵪鶉、魚、蝦等;植物中的瓜果蔬菜;礦物中的碘鹽鐵鋅等不勝枚舉。佳美的食物,除基本的充饑之外,還講究色澤和味道。據(jù)專家研究,牛肉具有補脾胃、益氣血、強筋骨的功能。羊肉壯胃健脾,安心止驚,補血虛,壯陽益腎,長期食用,可預(yù)防和輔助治療風眩疾癥、盜汗、虛勞傷寒、產(chǎn)后厥痛、體弱等癥。牛羊肉還含有較高的鈣、鐵元素,有利于醫(yī)治貧血癥。
《古蘭經(jīng)》在論述佳美的食物時,常常與“合法”相提并論。“眾人啊!你們可以吃大地上所有合法而且佳美的食物,你們不要隨從惡魔的步伐,他確是你們的明敵。”(2:168)“合法”是阿拉伯語“哈倆里”的音譯,這個“法”當然是指《古蘭經(jīng)》的律法。合法的食物至少應(yīng)該包括:1、以合法的手段所取得的,不是行騙、偷盜、搶劫、受賄等非法所得的食物;2、不是《古蘭經(jīng)》禁止的食物。(即吃自死物、血液、豬肉,以及誦非真主之名而宰的動物。)同時還禁戒飲酒。另外,污穢的食物也屬禁物:“他命令他們行善,禁止他們作惡,準許他們吃佳美的食物,禁戒他們吃污穢的食物。”(7:157)
蒙昧時代的阿拉伯人因迷信而戒除種種合法而且佳美的食物,甚至妄自規(guī)定有些食物只許男人吃,不許女人吃?!豆盘m經(jīng)》嚴厲痛斥了這種陋俗。“你們對于自己所敘述的事,不要妄言:‘這是合法的,那是違法的。’以致你們假借真主的名義而造謠。假借真主的名義而造謠者必不成功。”(16:116)
盡管《古蘭經(jīng)》嚴禁了一些食物,但絕不允許隨意擴大禁食范圍。“真主為他的臣民而創(chuàng)造的服飾和佳美的食物,誰能禁止他們?nèi)ハ硎苣兀?rdquo;(7:32)
科學已經(jīng)證明,飲食對人的身體和精神會產(chǎn)生很大的影響。正因為如此,伊斯蘭教才禁止人們吃非法的對人體有害的食物,而允許吃合法的對人體有利的食物。在享受真主所賜佳美的食物時,既不過分又不禁忌,既反對那種為滿足口舌之欲,濫吃狂飲,一味貪圖享受;也反對那種違反人性的強制性的禁欲滅欲,這既保證了人體生理健康的需要,又獲取了佳美的享受。
《古蘭經(jīng)》中飲食禁忌最顯著的就是上述四項,其中自死物包括“勒死的、捶死的、跌死的、羝死的、野獸吃剩的動物。”(5:3)至于誦非安拉之名而宰的動物——就是在宰時沒有提念安拉的尊名?!豆盘m經(jīng)》把“誦非安拉之名而宰的動物”提升到信仰的高度來認識,足見對這一問題的重視。因當時多神教徒宰殺動物時,必誦自己所崇拜的偶像,伊斯蘭教為了從思想上清除一切形式的多神崇拜,遂禁止穆斯林食用以誦偶像之名而宰的動物。同時,要求穆斯林宰殺動物時必須念誦安拉之名。
穆斯林根據(jù)教法規(guī)定,還禁食猛禽、猛獸中有獠牙和爪的,殘暴的,吃食不反芻的,愛吃動物的,性情不良的如狗、驢、騾、貓、狼、虎、獅、象、豹、鼠、蛇、蝎、蟻、鷹、鷂、梟、烏鴉、老鴰等等。在《艾哈買德、提爾密濟圣訓(xùn)輯錄》中賈比爾傳述:“使者禁食馴服的驢和騾子肉,禁食所有帶獠牙的猛獸和帶爪的飛禽。”同樣動物的陰莖、睪丸、陰門、膀胱、苦膽、胰子等也不可食用。當時有人在穆圣面前講到刺猬,穆圣說:“齷齪的東西!”有人問穆圣:“狼是否可吃?”穆圣說:“好人誰吃狼?”《塔志圣訓(xùn)經(jīng)》。因此,《古蘭經(jīng)》就禁止人們食用,這樣便從根本上避免了對人體健康帶來不利,甚至影響人性的不良后果。
水產(chǎn)品的飲食
“海里的動物和食物,對于你們是合法的,可以供你們和旅行者享受。”(《古蘭經(jīng)》5:96)
穆圣和圣門弟子對這節(jié)經(jīng)文作了簡明扼要的詮釋。艾卜•胡萊勒傳述,穆圣說:“潔凈的水,其中的死物也是潔凈的”。艾卜•伯克爾說:“浮在海面上的,是合法的。”歐麥爾說:“海里的動物,是指人所漁取的;海里的食物,是指潮水沖出來的。”伊本•阿巴斯說:“海里的動物,是指自死的水產(chǎn)動物,你認為不潔凈的除外。鰻鱺是猶太徒不吃的,是我們所吃的。”圣門弟子和教法學家依據(jù)有關(guān)經(jīng)訓(xùn)精神,對飲食水產(chǎn)品分三種意見:一、艾卜•伯克爾主張:除蛙類外,一切水產(chǎn)品動物都可以吃。歐麥爾、伊本•阿巴斯等都持此意見。二、著名教法學家馬立克主張:包括蛙類在內(nèi),一切水產(chǎn)品動物都可以吃。三、艾卜•哈尼法主張:除魚類外,一切水產(chǎn)動物都不可以吃;甚至浮在水面上的魚類,也不可以吃。
如何認識教法學家的分歧呢?首先肯定教法學家的主張和意見,都是慎重和嚴謹?shù)?,由于他們所處的地域環(huán)境,生活條件不同,所以制定的教法,也不盡相同。分歧都是無關(guān)緊要的細節(jié)問題,主導(dǎo)思想和對重大問題的認識都是一致的。經(jīng)訓(xùn)上并沒有規(guī)定穆斯林遵循那一教派的主張,只要在不違背經(jīng)訓(xùn)的基礎(chǔ)上,現(xiàn)實生活中自己是能夠掌握哪是合法哪是非法的。例如:魷魚,海參和蝦,按阿拉伯詞典的分類,都屬于魚類;若按我國詞典解釋,則不屬于魚類,系海鮮品。我國的穆斯林基本都遵奉哈乃斐派,因此,過去大多數(shù)人都不吃魷魚、海參和蝦。當我們明白了其中的道理,就應(yīng)該知道怎么去做了。
禁 酒
《古蘭經(jīng)》對酒的禁戒態(tài)度是堅決的,是毫無變通的。安拉降示的禁酒令說:“信道的人們??!飲酒、賭博、拜像、求簽,只是一種穢行,只是惡魔的行為,故當遠離,以便你們成功。”(5:90)這節(jié)經(jīng)文強調(diào)了酒的非法性,把飲酒與賭博、拜像、求簽相提并論,并把它們列為穢行,稱作“惡魔的行為”。對于飲酒,《古蘭經(jīng)》不僅加以禁戒,而且要求人們遠離,并且將遠離作為穆民成功的途徑?!豆盘m經(jīng)》禁酒令頒布后,圣訓(xùn)對飲酒又做了詳細闡述。穆圣認為,禁酒的本質(zhì)不在于酒由什么原料制成,而是酒所產(chǎn)生“醉人”的惡劣后果;所以,凡含有酒精能醉人的飲料,不論巧立什么名目,也不論用什么原料制成,都稱為酒。穆圣還說:“量多能醉人的,量少也屬非法。”同時,穆圣還譴責了與酒有關(guān)系的十種人:“釀酒者、聘請釀酒者、飲酒者、運酒者、使人運酒者、斟酒者、分享酒價者、賣酒者、買酒者和使人買酒者。”由此可見,禁酒甚于禁食,不但禁飲,而且必須遠離。同時,依據(jù)圣訓(xùn)“凡是醉人之物均為禁品”的原則規(guī)定,所有致醉的飲料和致麻痹的毒品如鴉片、大麻、嗎啡、海洛因、可卡因等均為禁品,食用屬違法。
《古蘭經(jīng)》在談到禁戒食物之后,都有一句:“凡為勢力所迫,非出自愿,且不過分的人,(雖吃禁物)毫無罪過。”(2:173)或“凡為饑荒所迫,而無意犯罪的,(雖吃禁物,毫無罪過)。”(5:3)什么是“為勢力所迫”和“饑荒所迫”呢?馬堅教授解釋說:“為勢所迫的人,即得以此類禁物維持生命,倘若因固執(zhí)己見,寧愿餓死,不愿開戒,猶如齋月中封齋的人,忽然得了病,不愿用藥開齋,以致死亡一樣,這當以自殺論罪。”什么是“饑荒所迫”呢?教法學家是這樣限定的:饑餓者在經(jīng)過了一天一夜之后,除了禁戒的食物之外,仍未獲得合法的食物時,才可以開戒,但是只能吃到足以維持生命即可。吃合法的食物尚且不可過分,那么,為勢力所迫或為饑荒所迫而吃禁物,就更不能過分了。
伊斯蘭對飲食有著許多獨到的規(guī)定,目的就是為了人的身體健康,但人的身體作為一種活的物質(zhì)存在,離不開飲食的滋養(yǎng)、能量的補充。人吃飯是為了活著,但人活著不是為了吃飯,一個國家、民族、家庭乃至個人的飲食觀如何,不僅反映出這個國家、民族、家庭和個人的物質(zhì)能力、經(jīng)濟水平,更重要的是反映出它的人生觀和文明程度。伊斯蘭作為人類生活方式之一,《古蘭經(jīng)》是伊斯蘭的根本經(jīng)典,是指導(dǎo)穆斯林生活的行為準則。根據(jù)《古蘭經(jīng)》、圣訓(xùn)的教導(dǎo),從而形成了穆斯林獨具特色的飲食文化。所以,探討穆斯林的飲食觀,對全面了解伊斯蘭飲食的合法與非法,具有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