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請你解釋一下﹐為什么你把對宗教的批評認為是種族主義﹖
首先﹐我必須闡明一個重要的觀點。 我們從來都沒有反對過對宗教的批評﹐也從來沒有下令禁止批評宗教。 一部宗教歷史﹐包括伊斯蘭在內﹐就是一部思想批判和辯論的歷史﹐所以才形成了多種信仰的教派和宗教學派。 辯論多發(fā)生在學者們之間﹐屬于學術和信仰學的理論層次。 在公眾輿論的層次上﹐我們不怕別人批評﹐只要是說話的人本著客觀﹑公正的精神和負責任的態(tài)度﹐我們從不計較。
凡是宗教信徒﹐都屬于某種宗教﹐都有受崇敬的導師﹐即先知﹐不論是穆罕默德﹑耶穌或摩西﹐當這些宗教的代表形像受到了諷刺和褻瀆﹐成為攻擊的目標﹐目的是煽動仇恨﹐羞辱他們的信徒﹐這就挑起了矛盾。 我所感動驚訝的是﹐你們丹麥的媒體向讀者暗示﹐我和我們的伊斯蘭會議組織是言論自由的反對者﹐號召禁止宗教批評﹐主張扼殺言論自由。
任何人都有權批評別人﹐對任何一件事發(fā)表意見。 沒有人能做到對自己思想和感情上的愛好﹑信仰和習慣絕對維護﹐不許可別人說一句閑話。 我們對別人的批評﹐不存在任何問題。 但是﹐當批評者的目的是對某個人群蓄意挑起仇恨﹐借用言論自由的幌子發(fā)泄仇恨和散布謠言﹐那么﹐情況就不是這樣了。 因為﹐被攻擊的一方變成了受害者﹐性質轉變成保護受害人權益的問題。 這不僅是我們的組織和我個人的觀點﹐我相信許多西方國家的政要們也同意這個觀點﹐例如聯合國秘書長和聯合國世界文明聯盟的高級官員們﹐都發(fā)表過類似的聲明。 此外﹐這樣的觀點已在國際事務中被廣泛接受和贊同﹐例如聯合國安理會和聯合國人權理事會都曾以絕對多數通過了決議﹐表示對這樣觀點的支持。 因此﹐我們可以說﹐這個觀點是國際社會的共同認識﹐已成為國際合法化的思想。
二) 您是否能舉例說明﹐哪種批評是屬于種族歧視的性質﹖
我們認為﹐故意煽動宗教仇恨﹐就是種族歧視的新形式。 西方國家的社會團體已經形成了一致的認識﹐現行的伊斯蘭恐懼癥所表現的形式﹐比種族歧視更為惡劣。 在許多情況下﹐難以區(qū)分﹐哪個是煽動宗教仇恨﹐哪個是種族壓迫﹐往往是二者兼而有之﹐都是違背國際人權精神的錯誤行為。 舉例說﹐某個穆斯林移民來到一個新國家﹐他受到了極端份子的排斥和歧視﹐發(fā)生在他身上的案例﹐既有宗教迫害﹐也有種族歧視。 在整個西方世界﹐穆斯林受到精神的和身體的歧視和壓迫﹐每天都在發(fā)生﹐這就是仇恨宣傳運動的惡果﹐而且證據確鑿﹐構成了犯罪﹐因為這些受害的穆斯林人權受到侵犯。
上個世紀發(fā)生在歐洲的反猶主義人們還記憶猶新﹐導致了猶太人遭到種族大屠殺。 這個事實﹐無法從法律程序上或語言修辭上說明﹐這只是一個種族問題。 生活在歐洲的猶太人來自世界五大洲﹐也因為他們都有自己的宗教信仰﹐他們在歐洲各國都受到了迫害。 這個問題讓我們聯想到今天的巴勒斯坦人民﹐他們已經遭受了六十年的迫害﹐他們與猶太人在民族學上屬于同一種族﹐但他們遭遇沒有歸為反猶主義。 我想表達的意思是﹐迫害就是迫害﹐不論是什么宗教﹐或什么種族﹐都可能成為受迫害的對象。 我深信﹐我們面臨著的局勢是﹐西方社會中有少數極端份子散布誤導的信息﹐歪曲事實真相﹐而某些西方國家的領導人﹐不顧真假﹐將錯就錯﹐卻愿利用思想上的混亂﹐轉移國內矛盾的視線﹐對“其它”人的仇恨宣傳加以利用﹐制造恐懼。
三) 為什么宗教是批評不得的﹖
我前面已經說過了﹐我想這個問題已經說得很清楚了。 如果再要我做進一步的解釋﹐那么﹐可以告訴你﹐數百年來﹐人們一直在批評宗教。 某些人熱衷于對別人的宗教信仰給予羞辱﹑褻瀆和貶低﹐特別是對伊斯蘭。 世界上信仰伊斯蘭的人口有十五億﹐對信仰伊斯蘭的穆斯林進行羞辱﹐性質很惡劣﹐超出了文明批評和信仰對話的范疇。
把我們的討論縮小到言論自由的范圍之內﹐難道你們所要的言論自由﹐就是要對一個偉大的宗教全面否認它的信仰精神和價值觀嗎﹗ 這樣的做法﹐既不文明﹐也不理智。 這個問題﹐不屬于外交事務的談判。 我們所說的煽動宗教仇恨行為﹐絕對不許可﹐因為按照國際法的準則﹐這是國際人權原則的犯罪行為。 根據1966年通過的民事與政治權利的國際協議書第20條規(guī)定﹐所有的政府都有責任采取具體措施﹐制止在全國范圍發(fā)生煽動宗教仇恨運動。
我要強調的觀點是﹐我們都應當遵循法制的原則。 如果有國內的法制﹐如民事法律﹑宗教禁忌﹑道德準則或尊重信仰的習俗﹐都可成為正當行為的依據﹐也可以遵守全世界共同共同商定的國際法規(guī)。
四) 根據美國《華盛頓郵報》報道﹐你在最近說﹐我們共同遵循一條“紅線”﹐不要越過。 請你解釋﹐這是什么意思﹖ 如果越過了這條“紅線”﹐將會發(fā)生什么后果﹖
我認為﹐過去和現在﹐對于那些不負責任的人﹐都應當設置一條不可超越的紅線﹐限制個人或團體的行為。 我們在履行言論自由的同時﹐也必須伴隨著社會責任﹐這是無人能否定的原則。 我們也許在具體問題上﹐自由與責任﹐難以劃清界限。 我想提醒大家﹐所有法律文件中都設定了自由與責任的某種界線。 言論自由與社會責任﹐互相關聯﹐當出現了國際法判定的煽動仇恨行為時﹐對言論的自由就是限度。 我們可以回憶﹐保護人權的言論自由﹐是有法可依的﹐我們行使社會的責任也有法可依﹐二者緊密相連﹐這個觀念很重要。
說到“紅線”的問題﹐我們可以用國旗來舉例說明﹐一個國家的國旗代表了那個國家的民族尊嚴和神圣主權。 一個國家的國民是不許可隨意焚燒國旗的﹐即使在許多西方國家﹐也是犯罪行為。 在兩個國家保持正常外交關系時﹐其它國家也應當尊重那個國家規(guī)定的不可超越的“紅線”。 如果有人問起我﹐在發(fā)生了丹麥辱圣漫畫之后﹐在一些伊斯蘭會議組織國家爆發(fā)了抗議活動﹐他們焚燒了丹麥國旗﹐襲擊丹麥使領館﹐我是什么態(tài)度﹖ 我的回答是﹐我首先反對這些事件﹐反對超越和平方式抗議的暴力行為。
我們所反對的不是針對宗教本身的批評和挑剔﹐而是反對批評者的目標不是宗教﹐而是煽動對一部分人的仇恨﹐他們策劃制造充滿仇恨的環(huán)境讓那里的穆斯林生活沒有安全感﹐散布謠言﹐傳播有敵意的成見。 這些是國際法所反對的惡劣行為﹐違背國際大家庭共同應遵循的法律原則。 當前﹐人類最需要的是﹐各種不同的文化和文明之間直接開展文化交流﹑互相了解和文明對話﹐實現和平共處和互相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