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旅游人群的增多,游客與旅行社之間的糾紛也隨之增多,游客在旅游中受到的傷害事件也不時出現(xiàn)。做為一個旅游者,參加旅行社旅行應該注意什么呢?旅行社又應該怎樣去化解風險呢?通過下面的新聞事件和說法,希望能給大家一點啟發(fā)。
新聞回放
2008年12月18日,南京市民李小英與南京鐘山A旅行社簽訂了《江蘇省出境旅游合同》,其中約定,李小英和75歲的母親王招娣共同參加由A旅行社提供的10晚11天新馬泰旅游服務,由A旅行社提供往返飛機和當?shù)芈眯熊囕v接送等交通服務,另約定,由A旅行社替李小英和王招娣代辦“旅行社責任險、人身意外險、航空意外險”等三項保險。
合同簽訂之后,李小英繳納了包括旅游團費、保險費以及其他費用等共計9140元。但是,當年12月21日出發(fā)時,卻發(fā)生了一件意外。A旅行社通知李小英說,她和母親將跟隨B旅行社組織的旅游團踏上旅途,這叫拼團。
當年12月26日,李小英和王招娣在泰國游玩,當日深夜11點左右,當乘坐旅游車由景點返回曼谷的途中汽車側翻,李小英母親當場死亡。
去年1月6日,泰國方面賠付共計66萬泰銖,合人民幣三萬兩千余元。然而李小英一家人準備向出國前投保的C保險公司理賠時,發(fā)現(xiàn)旅行社竟沒投保。
幾經交涉無果后,去年年初,李小英姐弟將A旅行社告上法庭。B旅行社被原告列為了第三人。同時被列為第三人的還有為A旅行社承保旅客“人身意外險”的C保險公司,以及為該旅行社承保“旅行社意外險”的D保險公司。
法院判決
兩家旅行社被判賠40余萬
南京鼓樓法院審理此案后認為,A旅行社沒按合同約定為李小英和王招娣辦理人身意外險,致使王招娣在旅行過程中意外身亡后,其家屬無法向保險公司索賠,所以A旅行社應對此承擔違約賠償責任。泰國方面的賠償不影響李小英等在國內的索賠,因此,支持李小英要求A旅行社按照南京市旅游行業(yè)境外旅行保險的慣例,即30萬元的標準賠償人身意外保險金損失的請求。
這筆賠償是因為A旅行社違約未投保造成的,與B旅行社無關,所以B旅行社不用承擔責任,D保險公司未承保人身意外險,也不用擔責。但是,B旅行社作為此次出境游的實際組織者,應承擔一定的財產、人身損害后果,所以,其應對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等在內的十一萬余元,和A旅行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李小英等人的精神撫慰金于法無據(jù),故駁回其訴請。最終,原告方一審獲賠四十一萬余元。一審判決后,被告方提出了上訴,目前,案件正在二審中。(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李自慶羅雙江
全面履行和誠實信用
是履行合同的最基本原則
這是一起旅游合同糾紛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0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jù)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這一條款確定了合同履行的最基本的兩個原則,即全面履行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游客家人無法索賠
責任應由旅行社承擔
在上面的案件中,李女士、王招娣一方同A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合同雙方就要按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去全面、誠信地履行。A旅行社在收了王招娣一方的人身意外險保費后,卻未給王招娣辦理人身意外保險,致使游客在發(fā)生人身意外后,無法向保險公司索賠。這一責任完全是由于旅行社沒有履行合同義務造成的。
雖然旅行社辯解75歲以上老人保險公司不予辦理人身意外險種,沒為死者辦保險是保險公司規(guī)定造成的。但是,對于此項保險的規(guī)定,A旅行社事先應向合同相對方釋明,并退還30元保費。因為這種告知是旅行社的法定義務。因A旅行社無法證明其已向當事人作出過解釋,所以就要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現(xiàn)在A旅行社既未能證明已告知合同相對方,亦未退還保費,合同相對方就有理由相信王招娣的人身意外保險也完成了投保。所以最后法院一審判決由A旅行社承擔責任是正確的。
雖沒合同
拼團旅行社同樣擔責
需要注意的是,李女士一方只是與A旅行社有合同關系,而與B旅行社沒有合同關系,根據(jù)合同的相對性原理,B旅行社對于王招娣人身意外保險的糾紛不用承擔責任。但是,因為B旅行社與A旅行社之間形成合同關系,這就可以認定,對于李女士一方的人身、財產的安全責任,已經由A旅行社轉移到了B旅行社。所以在發(fā)生旅行責任后,A、B兩個旅行社應當對王招娣受到的傷害承擔連帶賠償?shù)呢熑巍?/p>
河北燕趙眾誠律師事務所
焦文華供稿
隨時了解最新穆斯林資訊、暢享正宗清真美食
獨具當?shù)靥厣姆终荆鼨嗤N近生活
C.DUOS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