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課” 是伊斯蘭重要功修之一,也稱“課功”。(中國的傳統(tǒng)稱為“出天課、散天課、納天課”)是阿拉伯語“宰卡特”的意譯。“宰卡特”原意為“純凈”或“凈化”,指穆斯林通過繳納天課使自己的財產(chǎn)更加“純潔”、“潔凈”。這一項功修,是有條件的人遵從安拉命令,通過施散部分財產(chǎn),使其財產(chǎn)和心靈得到凈化。
《古蘭經(jīng)》中說:“你要從他們的財產(chǎn)中征收賑款,你借賑款使他們干凈,并使他們純潔。”(9:103)又說:“你們應(yīng)當謹守拜功,完納天課。”(2:110)穆圣說:“伊斯蘭被建筑在五件事情:念清真言,禮拜,封齋,繳納天課,朝覲天房。”于是,繳納天課成了穆斯林的主命義務(wù)。
人生活在物質(zhì)世界之中,貪圖利益,追求享受,而忘記了順從安拉的使命。如果一個能夠?qū)⒆约核膼鄣呢敻环稚嵋徊糠纸o貧困、有需要的人,那末,這個行為對他是個極大的考驗,也是強化認主的意識。這樣有利于個人靈魂的凈化,使人的貪婪本性得到遏制,能為安拉慷慨施舍的人,他的心確已歸于安拉了。宰卡特屬于信仰的法定性施舍,凡是穆斯林都必須遵守,而不同于一般隨意性質(zhì)的施舍。天課是安拉為富裕的人所規(guī)定的主命功課,即富有的人,除過一年的生活費外的盈余部分,按照錢財?shù)?/span>2.5%的份額,抽出來分施給需要的人。
伊斯蘭教的天課制度是伊斯蘭的信仰基礎(chǔ),也是一種社會保障制度。伊斯蘭教法規(guī)定:凡穆斯林資產(chǎn)每年除正常的消費開支外,其剩余的財產(chǎn)均按一定比例繳納天課,故此項基本功課是伊斯蘭教的課稅制度。所謂資財,指穆斯林擁有的“動產(chǎn)”,即可營運生息之財。如金、銀、貨物、首飾之類;至于“不動產(chǎn)”,如房屋、土地、牲畜、服飾、器物之類可做資財論;若有將這些“不動產(chǎn)”租賃取利者,則與資財一樣繳納天課。根據(jù)圣訓的規(guī)定,應(yīng)繳納天課物品主要有金銀、首飾、貨物、農(nóng)副產(chǎn)品、礦產(chǎn)品、牛、羊、駝等。其中,金銀、首飾納課稅2.5%;商品、貨物按市價折現(xiàn)金納課;農(nóng)產(chǎn)品根據(jù)土地灌溉情況的不同,課稅分別為5%和10%;礦產(chǎn)課稅為20%;牛、羊、駝各有具體規(guī)定稅率。中世紀哈里發(fā)國家以宗教形式將天課征收為國稅,后來各伊斯蘭教國家和地區(qū)的征收情況不盡相同,一般由政府征集,由有關(guān)宗教管理部門負責分配給貧困的穆斯林。在非伊斯蘭教國家,天課的征收辦法不一而同。
那么,什么樣的人在什么樣的情況下,繳納天課呢?每一位穆斯林男女,在每年年終時,對自己的財產(chǎn)作一次清算,除去家庭的、個人的開支,必須的購置,貸款的償付等,從所剩下的純余額中繳納天課,其比例是2.5%(最低限度,多者不限)。若是現(xiàn)金的話,問題自然比較簡單,而如果某個人的財富是公司的股票或是待售的商品,則他必須在年終,根據(jù)當時的物價標準來估算一下他所擁有的財富究竟總值多少,然后從這個總值中提取2.5%作為天課之用。假使他投資的是諸如房地產(chǎn)、工廠設(shè)施等不動產(chǎn),則應(yīng)該從這些不動產(chǎn)每年所獲得的凈利中繳納2.5%的天課。同時,假如某一個人是一個債權(quán)人,而且他的錢是借給了一個可靠的人,則他應(yīng)將這部分借出去的錢歸入他的整個財產(chǎn)繳納相應(yīng)的天課。
天課還應(yīng)包括學問、知識、技能(亦當包括知識產(chǎn)權(quán))、各種特長、各種力量。穆圣說:“每一件事物都有天課,凡有所能者皆以其施舍周濟不能者。故有財富者,以周濟貧窮者;有學問者,以其所學,教導愚魯之人;善言詞者,排解糾紛,息事寧人;有臂力者,扶助危弱;以及廣修屋舍,以迎賓客,多備器用,以應(yīng)借貸;凡此皆天課之義也。”由此可知,天課的范圍不僅僅局限在物質(zhì)方面,用自己的某一特長來造福人類,貢獻社會,表達愛心,是天課的真諦所在。
天課的接受對象是哪些人呢?對此《古蘭經(jīng)》(9:60)明確規(guī)定為八種人:“賑款只歸于貧窮者,赤貧者,管理賑務(wù)者,心被團結(jié)者,無力贖身者,不能還債者,為主道工作者,途中窮困者;這是真主的定制。”還規(guī)定接受天課者,必須是穆斯林、良人、活人、貧困者。因接受天課對象是貧困者,故又稱“濟貧稅”。天課必須施濟給貧窮者個人,穆圣說:“如果有人早晚二餐俱有著落,卻仍向人伸手乞討,他只是在找火。”(引自茅杜迪《伊斯蘭的基本》)正如張承志在其《心靈史》中所言:“窮人,這是個中國永不絕滅的詞。……我偏執(zhí)地堅持,中國的一切都應(yīng)該記著窮人,記著窮苦的人民。” 穆圣說:“天課取之于穆斯林的富翁,用之于穆斯林的窮人。” 不能用于購置宗教共產(chǎn)、修建清真寺、陵墓;開辦學校;經(jīng)商營利;饋贈等。施舍天課的原則為“先親而后疏,先近而后遠。父子不相與受、夫妻不相與受、主仆不相與受”。施舍天課者,應(yīng)使接受者知其為應(yīng)受之天課,而并非饋贈,以使之感念真主的慈憫之恩。同時自己也應(yīng)認識到:施舍天課是感念真主賜予自己財富的具體表現(xiàn),是應(yīng)盡的義務(wù)。
宰卡特的另一種是宰卡特·費特勒,意思是開齋捐。是一年一度,在開齋節(jié)交納的捐助。許多地方以一個人的一天口糧麥子價值計算,所以又稱作“麥子錢”。
征收天課旨在限制富有者聚斂錢財,使有錢人的財富得到凈化,緩和貧富對立的社會矛盾;告誡穆斯林勿因重私欲,貪圖今世的榮華富貴,而離開“安拉的法度”。先知穆罕默德傳教初期,天課尚未制定,僅是宗教上的一種自愿施舍,被認為是宗教上的“善行”,名義為濟貧。公元622年穆罕默德遷徙麥地那后,穆斯林逐漸確立天課制度,將完納天課定制為每個穆斯林必須履行的“天命”。同時,將施舍濟貧仍作為“善行”而提倡,“你們所施舍的任何美物,確是真主所知道的”(《古蘭經(jīng)》2:273),穆罕默德勸誡穆斯林應(yīng)做這種品德的人,即“真主恩賜給他的錢財,他全部用于該用之處”。
繳納天課不同于一般慈善事業(yè),它既靠個人的自覺行為,也是一種強制性的義務(wù)。它不僅是一種通常意義上的施舍、捐款或贊助,也不僅是一種賦稅,不僅是從個人的財富當中提取多少比例,而且還是一種內(nèi)涵豐富的精神投資。他不是一種奸詐精明的商人可以逃漏掉的政府稅收,而是一種基于信仰的,洗滌心靈的措施。
因此,我們履行拜功來潔凈心寧,齋戒來壓止食欲,施天課來制勝貪念。施舍宰卡特則是因為敬畏安拉,不按時交納則卡特,后果是可怕的?!豆盘m經(jīng)》說∶“窖藏金銀,而不用于主道者,你應(yīng)當以痛苦的刑罰向他們報喜。 在那日, 要把那些金銀放在火獄的火里燒紅,然后用來烙他們的前額、肋下和背脊。這是你們?yōu)樽约航巡氐慕疸y。你們嘗嘗藏在窖里的東西的滋味吧!”(9:34-35)穆圣解釋這節(jié)經(jīng)文道∶“凡擁有相當金錢貨幣的人,應(yīng)盡早完納天課。否則,這些金銀將在審判日變成火塊,在熾熱的獄火中點燃,置于有罪男女的額頭、腰間或背上。這些火塊一再加熱,重復使用,使有罪的男女連續(xù)不斷地受到這樣的懲罰,時間相當于人間的五萬年之久。”蒙安拉的恩典而富裕的人,若不繳納宰卡特,他就是個忘恩負義的背信者。
世界上的一切物質(zhì)財富和財產(chǎn)本來都屬于安拉,它們既是對占有者的恩典也是考驗,人們遵從安拉的命令而做的所有形式的施舍以及慈善性質(zhì)的捐獻都能獲得安拉給予的無數(shù)倍的回賞。想一想,這是多么大的恩典與報償?即使你不知道有如此豐厚回賞的許諾,從你的剩余財產(chǎn)中分割給貧困的人一小部分,以表示對仁慈安拉的敬畏,也應(yīng)理所當然。
安拉的使者說過∶“有三件事可以使穆斯林獲得快樂∶服從安拉,唯主命是從;堅信萬物非主,唯有安拉;每年完納天課。”
凡是按時完納天課的穆斯林從內(nèi)心里感到無比的滿足和平安;受益者對富裕的人消除了嫉妒的情緒;施舍者受到人們的敬仰和愛慕,品位提高。先知穆圣曾傳述安拉的告誡∶“阿丹的子孫們??!將我供給你們的福利施出一部分(給窮苦的人),我將補償你們。”又說∶“我發(fā)誓,為安拉的大道施舍錢財?shù)娜擞肋h不會困窘。” 宰卡特可以去除人性貪婪和嫉妒,使整個社會洋溢著純潔的愛,這就是伊斯蘭的敬主愛人之道。
則卡特體現(xiàn)了伊斯蘭教公正和互助的精神,有利于社會穩(wěn)定和團結(jié),物質(zhì)條件好的人向生活困難的人提供一部分援助,使人人有福同享,充滿了愛心和關(guān)懷。宰卡特能培養(yǎng)穆斯林的仁慈之心,使富裕的人遵奉主命,對貧窮的人有惻隱之心,具有仗義疏財﹑樂善好施的美德。從道德和實際的角度來看,天課的好處很明顯,施天課可以克服自私心,樹立對貧困者的同情心,因此,人無論貧與富,都應(yīng)看作是真主對人們的考驗。富者要慷慨和仁慈,要與穆斯林大眾分享真主賜予的恩惠;而貧者亦要容忍,發(fā)奮向上和免除嫉妒,這就是則卡特的實際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