譯者按語:齋月將至,圍繞望月而產生的分歧也紛沓而至,以天文觀測為準,還是以“眼見為實”?真是仁者見仁,智者見者。意見分歧本身不是件壞事,而是真主給予伊斯蘭這個民族的慈憫和恩惠,關鍵問題是處理好這些分歧,團結好穆斯林兄弟,不要為了消除“分歧”而制造出更多的“分歧”。對此,格爾達威長老關于望月問題的三點期望。譯者節(jié)譯了該部內容,以饗讀者。
關于天文觀測新月的問題,我個人傾向認為:天文觀測至少可以用來確定新月的不可見性,而不是用來確定新月的可見性。在這種前提下,我要強調如下三個問題,對于這三個問題,我們不該再有任何的分歧。
第一:對于涉及是否入齋和確定新月的問題,我們應當以寬廣的胸懷和靈活的策略來看待經訓明文及其教法判律。伊斯蘭學者們在這個問題上的分歧,其實是真主給予伊斯蘭民族的慈憫和寬容。因此,有法學家以一個或兩個公正的穆斯林,甚至以群體所見新月的證詞為條件,來確定入齋,但是這些法學家并未排斥其他為伊斯蘭民族所認可的法學家的主張。事實上,主張以天文觀測來確定新月的人會發(fā)現(xiàn),先賢中早有人主張此說,從再傳弟子時代開始,以及他們之后的人,有人認可,有人不加認可。這些都是早已有之,且有證據的,因此,不允許否定采取和遵循這些教法主張和教法創(chuàng)制之人,即便是這些教法創(chuàng)制在你看來是錯誤的也罷,因為教法原理的基本規(guī)則明確規(guī)定:“在允許獨立判斷和創(chuàng)制的教法問題上,不得否認其他獨立判斷和創(chuàng)制者的意見。”
第二:在類似這樣的問題上所出現(xiàn)的錯誤是可以原諒的,即便是見證者自身把萊麥丹新月或伊歷十月的新月者弄錯了,并因此而導致人們在舍爾巴月(伊歷八月)的最后一天誤作為萊麥丹月而封齋,或者在萊麥丹月的最后一天,誤作為開齋節(jié)而開齋,那真主也會寬恕他的過錯。真主的確已教導人們向他祈求說:“我們的主?。∏竽悴灰獞土P我們,如果我們遺忘或錯誤。”(黃牛章:286)
即便是在確定伊歷十二月新月的問題上出錯,誤以該月的第八天或第十天(伊斯蘭規(guī)定入駐阿拉法特日當在該月的第九天——譯者注)入駐了阿拉法特山,造成既成事實。對此,證據本身并沒錯,是可以接受的。這一點也為伊斯蘭的長老伊本·泰米葉等人所認可.
第三,力圖在穆斯林的入齋和開齋,以及其他宗教功修的問題上加以統(tǒng)一這件事,一直以來就為世人所呼吁,所期盼,所以不應當因為沒有達成而失望,也不應當因為不能消除阻礙統(tǒng)一的障礙而沮喪。而是應當強調:不要走極端!我們假如未能在全球范圍內,統(tǒng)一穆斯林國家的入齋和開齋,那至少我們應當關注在一個國家內部某地區(qū)的穆斯林的統(tǒng)一入齋和開齋。
因此,不允許在一個地區(qū),或一個城市的穆斯林內部自身分裂,造成有的人認為入齋了而開始封齋,而有的人認為尚在伊歷八月而又吃又喝。最后到了月末,一群人還在封齋,而其他人則在歡度開齋節(jié)。這種現(xiàn)象是不能接受的。
因此,伊斯蘭法學家們一致的意見是:由裁決者的裁定,或當事人的決議來消除在這些問題上的分歧。當負責觀測新月的法學機構,或最高法院,或教法判令委員會,或宗教事務主管機構確定某個穆斯林地區(qū)見到新月,并決議該地區(qū)入齋或開齋時,那在該地區(qū)的所有穆斯林都當遵守并執(zhí)行。因為,這是對習慣法的遵從,即便是這樣做與其他地方所見之月有所出入也罷,因為裁決者的裁定比那種宣稱每個地方都以自身所見新月來確定入齋和開齋的主張更有說服力。
有確定傳述自穆圣的圣訓說:“你們當在你們封齋之日封齋,你們當在你們開齋之日開齋。”還有圣訓中說“你們當在你們開齋之日開齋;你們當在你們的宰牲之日獻牲”“開齋日就是你們開齋之際,獻牲日就是你們宰牲之時。”這段圣訓由艾布·達伍德所傳述,題目是:“假若民眾在確定新月上失誤”
伊瑪目·哈塔比說:“這段圣訓的意思就是說,在獨立判斷和創(chuàng)制的問題上,人類難免犯錯。假若某一民眾雖竭盡全力,直到第三十天都未看到新月,于是封滿了三十天齋后才開齋,隨后,他們又證實,齋月其實只是二十九天,他們在本該開齋那天還在封齋,那么他們也沒有任何的罪過。同樣,在朝覲時。假如提前一天或推后一天錯誤地入駐了阿拉法特山,那么他們也沒有必要重新入駐,而是可以用宰牲來彌補這一過失。這就是來自真主的減免,是真主對他的仆民的寬待。”
最后,讓我們誦念:一切贊頌全歸真主!
真主至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