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獲得了某伊斯蘭銀行提供的資金,當我未能按時償還時,銀行開始向我索取每星期150沙幣的罰金,請問教法對此問題的判定是什么?是否可以將此罰金用于善款?
答:一切贊頌全歸真主,愿主賜福安于萬圣的封印者。教法不允許以任何名義向他人索取多于債務(wù)的錢財。部分銀行特別是一些伊斯蘭機構(gòu)都有此規(guī)定,但此規(guī)定為教法所不允許,因為這屬利息的眾多種類之一。!
也不可以使用此罰金,即使是用于善款也罷!真主是潔凈的,他也只接受潔凈的。麥加的窮人很多,即便如此先知(愿主福安之)也沒有拿自己的叔叔阿巴斯(愿主喜悅之)欠他的利息然后施舍給這些窮人,然而先知(愿主福安之)說:我第一個勾銷的利息將是我叔叔阿巴斯的利息。所以應(yīng)防止此做法,因為這種規(guī)定曾是幾百年前在西方打開將利息視為合法的窗口的最重要因素之一,當然這也是貸方借此可以催促借方盡快償還債務(wù)的借口而已。毫無懷疑這是利息的眾多種類之一!如果貸方提出類似于以上提到的條件時借方不可以簽字或畫押,我們必須防止此類事件,不再和這些銀行來往。真主至知。
愿真主賜福安于我們的先知及其家眷和所有的圣門弟子。
解答者:著名學者謝赫 穆罕默德 歐賽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