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食品法典委員會 時間:2015-05-27 點擊:點擊:
CAC/GL24-1997[1]
食品法典委員會承認,關于動物合法與非法的闡釋及屠宰方式,各種不同的伊斯蘭學派觀點上略有區(qū)別。由此,本通行準則服從于進口國相應部門的闡釋。然而,除非進口國提出其他具體要求的正當理由,原則上進口國應承認出口國宗教當局所出具的證書。
1 范圍
1.1本準則推薦了在食品標識的產品聲明中使用清真一詞時所應采取的措施。
1.2本準則適用于清真及等同術語在預包裝食品標識通用標準所定義的產品聲明中的使用,包括其在商標、品牌名稱和商業(yè)名稱中的使用。
1.3本準則是對法典產品聲明通用準則的補充,但不取代其中的任何禁止性條款。
2 定義
2.1清真食品指伊斯蘭法律所允許,并應滿足以下條件的食品:
2.1.1根據伊斯蘭法律,不構成或含有任何被認為非法之物;
2.1.2根據伊斯蘭法律,食品制作、加工、運輸或儲藏過程中不得用任何與非法之物有關的器具、設施;并且
2.1.3在制作、加工、運輸或儲藏過程中不得直接接觸不能滿足上述2.1.1與2.1.2款要求的食品。
2.2盡管上述2.1段做出了規(guī)定:
2.2.1清真食品可以在生產非清真食品的同一房屋內不同區(qū)域或生產線上制作、加工或儲藏,條件是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清真食品與非清真食品有任何接觸;
2.2.2清真食品可以利用先前用于生產非清真食品的設施制作、加工、運輸或儲藏,條件是遵守符合伊斯蘭法律要求的適當的清潔規(guī)程。
3 “清真”術語的使用標準
3.1合法食品
清真術語可用于認可為合法的食品。根據伊斯蘭法律,除了下述來源外,所有食品來源都是合法的。下述食品來源,包括其產品和衍生物都被認為是非法的:
3.1.1源自動物的食品
(a)豬和野豬;
(b)狗、蛇和猴子;
(c)有爪和犬齒的肉食動物,如獅、虎、熊及其他類似動物;
(d)有爪的食肉鳥類如鷹、禿鷹及其他類似鳥類。
(e)有害動物如老鼠、蜈蚣、蝎子以及其他類似動物;
(f)伊斯蘭法律禁止宰殺的動物如螞蟻、蜜蜂和啄木鳥;
(g)令人生厭的動物如虱子、蒼蠅、蛆及其他類似動物;
(h)水陸兩棲動物如青蛙、鱷魚及其他類似動物;
(i)騾子和家驢;
(j)各種有毒害的水生動物;
(k)根據伊斯蘭法律禁止屠宰的任何其他動物;
(l)血。
3.1.2源自植物的食品
致醉和有害的植物,除非在加工過程中可以去除毒素和有害物質。
3.1.3飲料
(a)含酒精的飲料;
(b)各種形式的致醉和有害飲料。
3.1.4食品添加劑
所有源自3.1.1、3.1.2和3.1.3款所規(guī)定的物質的食品添加劑。
3.2屠宰
所有合法的陸地動物應按照法典推薦的鮮肉衛(wèi)生操作規(guī)范[2]和以下各項要求進行屠宰:
3.2.1屠宰者應是穆斯林,精神健全并熟知伊斯蘭屠宰程序;
3.2.2按照伊斯蘭法律,被屠宰的動物應是合法的;
3.2.3被屠宰的動物在屠宰時應是活著的或被認為是活著的;
3.2.4屠宰每只動物前應馬上誦頌禱詞“真主啊”(以真主的名義);
3.2.5屠宰用具應是鋒利的并且不應把動物吊起來屠宰;
3.2.6屠宰動物應切斷喉管、食管和頸部的主要動脈和靜脈。
3.3制作、加工、包裝、運輸和儲藏
所有食品應按照2.1及2.1節(jié)以上的內容以及法典關于食品衛(wèi)生的總則和其他有關法典標準規(guī)定的方式制作、加工、包裝、運輸和儲藏。
4附加的標識要求
4.1當聲明為清真食品時,清真一詞或等同的術語應出現在標簽上。
4.2根據法典關于產品聲明的通用準則,清真食品的聲明采用的方式不應引起對類似食品安全性的懷疑,或清真食品的聲明不應暗示其在營養(yǎng)方面超過或比其他食品更為健康。
[1]使用“清真”術語的法典通行準則于1997年在食品法典委員會第22屆會議上通過,并已將咨詢文本送達糧農組織與世界衛(wèi)生組織所有成員國及準成員,由各國政府自行決定其利用該準則的方式。
[2]CAC/RCP11,第1次修訂-1993。